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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