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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機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 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係指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 因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
二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 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五 因戰事波及以致死亡。
六 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