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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或
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
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
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
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
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