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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基金管理機關得就評審結果,依名次擇定機構辦理議定委託契約、管理費提撥比率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前項管理費應按委託資產淨值以一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管理機關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基金管理機關得與受託機構約定最低保證收益及損失賠償條款,但相關法令有禁止規定者,不在此限。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基金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年度基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