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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
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
投資占有之比例,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銓敘部對於前項各主管機關所登錄之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
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其有不符或漏列者,應退回原
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之;其重新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由銓敘部逕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