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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一、選拔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獲選名單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確定後至表揚前有上開情形,亦同。
二、最近五年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