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
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
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
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
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