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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6  條條文之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醫師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藥師類科部分)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發給及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