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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者,延長之時間依各科目考試時間之規定,未逾二小時者,延長二十分鐘;二小時以上、未逾三小時者,延長三十分鐘;三小時以上者,延長四十分鐘。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實地測驗電腦文書處理科目,延長四分鐘。
申請延長各科目考試時間獲准者,不得請求延長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