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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應考人已作答之某一科目之試卷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對應考人最有利之成績為其該科目之成績:
一、以該應考人考試其餘科目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二、依該應考人其餘科目平均分數與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之比值,乘以該科目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應考人已作答試卷超過二科以上,或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由典試委員長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應考人試卷於登錄成績後遺失或毀損者,依已登錄之成績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