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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及其眷屬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延聘
單位代向境管局申辦出入境手續,並由境管局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出入境證
。申請人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