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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調查筆錄及按捺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