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參選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如獲獎或入選優良出版品推薦,應自該屆金鼎獎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得獎或優良推薦出版品之封面及簡介(含參賽者提供之推廣照片或圖檔)於金鼎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獲獎當屆專刊、金鼎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