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資料編譯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中文版首長重要言論、簡傳與其他出版品之企劃及編輯。
(二)中文年鑑與其他中文國情資料之企劃及編印。
(三)中文版首長與國情資料網頁之建置及維護。
(四)本局定期、不定期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
二、第二科:
(一)本局與府院首長不定期英文文宣品之撰譯及編輯。
(二)政府首長演講稿、接受國際媒體晉訪問答稿及記者會文稿之英譯。
(三)政府重要對外聲明及文件之英譯。
(四)各種外文定期刊物之採訪、編輯及電腦文字排版處理作業。
(五)政府首長信函之英譯及潤修。
(六)本局各單位重要法規與文稿英譯及審潤之協助。
(七)英文臺灣年鑑(含時人錄)之編輯。
(八)配合國家重要決策與年度專案撰譯及編輯英文文宣品。
三、第三科:
(一)本局不定期出版品之設計及印製。
(二)府院首長中外文重要言論、簡傳與畫冊之設計及印製。
(三)英文臺灣年鑑之設計及印製。
(四)中文年鑑設計之協助。
(五)本局其他單位出版品美術設計之協助。
(六)定期刊物排版及網頁內容之更新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