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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第 2、10、11、14  條條文及第 3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