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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測定機構申請許可證之測定類別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三、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
四、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定類別。
前項各款測定類別之項目,以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噪音管制法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測定方法之項目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