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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警報設備應設於運作場所人員常駐之地點,並指派專人管理。
警報訊號發出後,運作場所人員應確認已採取緊急措施,始能停止警報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