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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除廢棄、輸出外,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學術機構運作前項物質,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其單一物質運作總量應分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