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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