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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處分機關依第八條同意變更講習地點後,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須通知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完成案件移轉程序(流程如附件三)。
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者,若該受處分人經通知未如期接受戒檳班講習者,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將該案件移送回原處分機關,且不再接受其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
圖表附件:
附件三:異地舉辦戒檳班講習流程.PDF
附件三:異地舉辦戒檳班講習流程.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