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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七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