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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辦機關遴選技術顧問機構資格條件規定如下:
一、經政府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事務所或財團法人。
二、應具備下列經驗之一者:
(一)曾經主辦完成垃圾焚化廠或垃圾焚化廠相關性質之大型工廠(工程總價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整廠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並對廢棄物處理有規劃、設計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二)曾經主辦完成一座三百噸/日以上垃圾焚化處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且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