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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之減量措施,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機關審查,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
前項減量效益之核發,事業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減量效益帳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