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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販賣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與證書字號。
二、廠商之基本資料:
(一)公司名稱與地址。
(二)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販賣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許可販賣數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