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