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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