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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輸送系統。
二、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設備。
三、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罩網。
四、接駁點或裝卸作業,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施。
五、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