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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