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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以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完成身心障礙專
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依訓練障別完成
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七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