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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