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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