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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
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
六、建築物設計及使用權取得情形。
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
九、組織編制。
十、師資及學員來源。
十一、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二、預定開辦日期。
十三、開辦後之業務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