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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