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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
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六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以六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