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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