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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