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疫,以申報檢疫先後為序,申報檢疫時間相同者,以航期先後為準;除應施行燻蒸、消毒、分離培養、鑑定或隔離檢疫外,應於二日內完成,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執行檢疫工作者,得順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