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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持部分,未有適當處理者。
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者。
四、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開發行為者。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