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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