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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漁業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