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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勞工保險局收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於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及前條各基層農會、漁會完成初審之資料後,除有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或須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調閱資料者外,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由勞工保險局將本津貼撥入老年農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之銀行)、郵局開設之帳戶。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勞工保險局以雙掛號函知申請人。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本津貼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於勞工保險局約定之基層農會、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