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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乳牛死亡保險:
(一)按契約約定價值全數理賠。但依契約約定淘汰或依法撲殺死亡者,應扣除被保險乳牛淘汰販售所得價款或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二)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但緊急屠宰者,應扣除被保險豬隻屠宰販售所得價款後,給予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勘損人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