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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豬為六個月,其他家畜為一年。
運輸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契約期間屆滿,要保人得繼續投保;保險契約期間未屆滿因被保險家畜所有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家畜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就終止後已收取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家畜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