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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八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鰹鮪圍網漁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臺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圍網公會)登記,由圍網公會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六、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