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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文件;其許可種類如下:
一、單船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單船作業許可。
二、圍網船搭配燈船、運搬船之船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並於船團所屬各漁船之漁業作業許可文件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態樣及同船團其他船名。
每組船團最多包括一艘網船、二艘燈船及一艘運搬船。
同一漁業人所有鯖鰺漁船之船團超過一組者,其網船、燈船、運搬船得申請許可為互相搭配作業。
第一項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