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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接受獎勵或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形,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並通知限期返還:
一、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二、未履行補助計畫說明書之應辦理事項。
三、經主管機關查有損害或破壞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