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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得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提供諮詢及資訊。
二、補助調查研究、監測、保存及維護之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