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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於事業區域內,設分場、工作站,分場或工作站置主任
,其餘所需職員應由各該場原有職員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