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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健康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之可近性。
政府機關(構)應鼓勵辦理實物給付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於募集、運用實物給付物資或辦理其他救助計畫時,將受贈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
政府機關(構)得考量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營養改善計畫或飲食供應之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