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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第一款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居家式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
法條